1. 競爭事務審裁處與競爭事務委員會有何分別?
 

競爭事務審裁處(下稱“審裁處”)是根據《競爭條例》(第619章)(下稱“該條例”)設立的高級紀錄法院,負責處理有關競爭事宜的法律程序。

競爭事務委員會(下稱“競委會”)是根據該條例設立的獨立法定機構。其主要職能之一是調查可能違反該條例的競爭守則的行為,及強制執行該條例的條文。

2. 審裁處可就何等法律程序作出裁定?
 

審裁處具有聆訊和裁定該條例第142條所述的申請和事宜的司法管轄權。

3. 在審裁處進行的法律程序,受何等規則所管限?
 

審裁處的常規及程序,受《競爭事務審裁處規則》(下稱“《審裁處規則》”)及《競爭事務審裁處實務指示1和2》(下稱“《審裁處實務指示》”)所管限。

如該條例及《審裁處規則》均沒有就某事宜作出規定,則《高等法院規則》(下稱“《高院規則》”)在可適用於該事宜的範圍內,適用於所有法律程序。

4. 如何取得有關審裁處常規及程序的進一步資料?
 

該條例、《審裁處規則》、《審裁處實務指示》和《高院規則》載於法例與法院規則一欄,以供查閱。

5. 在審裁處展開後續訴訟前,應考慮何等因素?
 

請參閱《後續訴訟》單張。審裁處登記處(下稱“登記處”)亦備有此單張以供索閱。

6. 在申請覆核可覆核裁定的許可前,應考慮何等因素?
 

請參閱《覆核可覆核裁定》單張。登記處亦備有此單張以供索閱。

7. 是否有法律援助提供?
 

否。法律援助並不提供予審裁處的法律程序。

8. 是否有為競爭案件而設的調解?
 

有。我們尤其鼓勵後續訴訟的各方考慮並在合適的情況下採用另類排解程序的方法,例如調解。

9. 如何在審裁處展開法律程序?
 

在審裁處進行的所有法律程序,均須藉將採用《審裁處規則》附表(下稱“該附表”)中指明格式的原訴文件送交存檔而展開。

申請的性質須使用的表格
該條例第84(2)條所指的覆核可覆核裁定的許可的申請 7
該條例第63條所指的要求強制執行承諾的申請 1
該條例第6部所指的於審裁處提出的強制執行的申請 1
該條例第169條所指的要求作出施加罰款命令的申請 1
該條例第101條所指的取消資格申請 1
該條例第110條所指的後續訴訟 8
其他申請 1
10. 就競爭案件展開法律程序的費用為何?
 

將原訴文件送交存檔時須繳付的費用為港幣1,045元。

11. 如何提出非正審申請?
 

除《審裁處規則》另有規定或審裁處另有指示外,所有在審裁處進行的非正審申請,均須藉將採用該附表中表格2的傳票送交存檔而提出。

12. 可從何處取得法庭表格?
 

法庭表格載於表格一欄。登記處亦備有各項表格可供索取。

13. 甚麼是案件摘要?
 

在下述各類法律程序中,申請人或原告人將原訴申請送交存檔後,須向審裁處的司法常務官(下稱“司法常務官”)提交有關該法律程序的案件摘要:

  1. 根據該條例第84(1)條就覆核可覆核裁定而提出的申請;
  2. 根據該條例第63條就要求強制執行承諾而提出的申請,或根據該條例第92(1)、94(1)、97(1)或99(1)條就要求強制執行競爭守則而提出的申請;及
  3. 根據該條例第110(1)條在審裁處提起的後續訴訟。

任何一方如取得命令,將法律程序從原訟法庭移交審裁處,亦須向司法常務官提交案件摘要。

案件摘要須述明:

  1. 各方的姓名或名稱;
  2. 該項申請的性質;
  3. 該項申請的理由;
  4. 所尋求的濟助的詳情;及
  5. 如該項申請是根據該條例第84條提出的-
    1. 關乎該項申請的裁定;及
    2. 提出該項申請的人,以及該項申請所針對的人。

司法常務官會以此案件摘要為依據,根據《審裁處規則》第19條擬備及發布關於申請或法律程序的通知。

14. 甚麼是關於申請或法律程序的通知?
 

根據《審裁處規則》第19條,司法常務官須發布關於申請或法律程序的通知,通知須載有該條所規定的詳情。公眾可據此得知該項法律程序的基本資料,從而考慮是否申請介入。

15. 誰可介入?
 

在法律程序所關乎的事宜之中有充分的利害關係的人(競委會除外),可申請許可,要求介入該法律程序。

競委會亦可根據該條例第120(3)條申請介入許可。

要求介入的申請,須藉將採用該附表中表格3的申請書送交存檔而提出。

16. 可否不由律師代表而親自行事?
 

可以。然而,如任何一方屬法人團體,並擬由該方的一名董事在上述法律程序中代表出庭,則須獲審裁處的許可。

請參閱《後續訴訟》單張第8節。登記處亦備有此單張以供索閱。

17. 可否要求將資料保密?
 

如欲要求將資料作機密處理,可根據《審裁處規則》第37條提出申請。另請參閱《審裁處實務指示2》

然而,某項資料會否被視為機密並作機密處理,將由審裁處按個別案件的情況而決定。

18. 案件由誰聆訊?
 

向審裁處提出的申請,可由任何以下人士所組成的審裁處聆訊和裁定—

  1. 主任法官;
  2. 主任法官及主任法官委任的一名或多於一名其他成員;或
  3. 主任法官委任的一名或多於一名其他成員。

審裁處亦可委任一名或多於一名的具特別資格的裁判委員協助,並可在該名或該等裁判委員的協助下,審理該法律程序全部或部分。

19. 如何查閱審裁處文件/取得該等文件的副本?
 

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在繳付訂明費用後,均有權查閱送交存檔的原訴文件及審裁處作出的判決或命令,並取得其副本。如屬其他文件,則須獲審裁處的許可。

任何其他人在繳付訂明費用後,均可查閱送交存檔的原訴文件及審裁處作出的判決或命令,並取得其副本。如屬其他文件,則須獲審裁處的許可。

另請參閱《審裁處規則》第55及56條《審裁處實務指示2》第8至10段。

20. 可否到審裁處旁聽?
 

可以。除審裁處另有指示外,審裁處的所有法律程序均公開進行。

21. 證據規則是否適用?
 

審裁處在根據該條例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不受證據規則約束,並可收取任何有關的證據或資料和將之列入考慮,不論它可否在法院中接納為證據,但就尋求作出罰款命令而進行的法律程序除外。

22. 可否針對審裁處作出的決定而提出上訴?
 

除該條例第154(2)條第155條另有規定外,針對審裁處作出的決定(包括就補償性制裁或罰款款額作出的決定)、裁定或命令而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屬當然權利。

另請參閱《審裁處規則》第44條

23. 審裁處位於何處?
 

審裁處位於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大樓。

24. 審裁處是否高等法院的一部分?
 

否。審裁處雖然位於高等法院大樓,但並非高等法院的一部分。

25. 審裁處的辦公時間為何?
 

辦公時間

競爭事務審裁處登記處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
下午二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日休息)
26. 如何聯絡審裁處?
 

請參閱聯絡我們一欄。

27. 如遇上惡劣天氣,審裁處有何安排?
 

請參閱颱風及暴雨警告的安排一欄或留意電台/電視台的相關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