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事務審裁處的組成

競爭事務審裁處乃一高級紀錄法院,根據2012年制定的《競爭條例》(第619章)(下稱「該條例」)成立。該條例有關設立競爭事務審裁處的條文於2013年8月1日生效。於同日,林雲浩法官獲委任為競爭事務審裁處主任法官,而歐陽桂如法官則獲委任為競爭事務審裁處副主任法官。

原訟法庭的所有其他法官均為競爭事務審裁處的成員。

競爭事務審裁處可委任一名或多於一名的具特別資格的裁判委員協助,並可在該名或該等裁判委員的協助下,審理該法律程序全部或部分,但審裁處的決定只可由審裁處成員作出。

高等法院的每名司法常務官、暫委司法常務官、高級副司法常務官、暫委高級副司法常務官、副司法常務官、暫委副司法常務官及其他人員(例如執達主任),憑藉其委任,均在審裁處擔任相應的職位或職責。

司法管轄權

競爭事務審裁處具有聆訊和裁定以下事宜的司法管轄權﹕

  1. 競爭事務委員會或通訊事務管理局就指稱違反或指稱牽涉入違反競爭守則而提出的申請;
  2. 要求覆核可覆核裁定的申請;
  3. 就違反或牽涉入違反行為守則而提起的私人訴訟;
  4. 某方提出違反或牽涉入違反行為守則的指稱作為免責辯護;
  5. 要求處置財產的申請;
  6. 要求強制執行承諾的申請;
  7. 與(a)、(b)、(c)、(d)、(e)或(f)段提述的事宜有關的任何事宜,但只限於引致該等事宜的事實均屬相同或實質上相同的情況;及
  8. 從原訟法庭移交的案件。

競爭事務審裁處亦聆訊針對司法常務官作出的任何非正審決定、裁定或命令而提出的上訴。

向競爭事務審裁處提出的申請,可由任何以下人士所組成的審裁處聆訊和裁定 —

  1. 主任法官;
  2. 主任法官及主任法官委任的一名或多於一名其他成員;或
  3. 主任法官委任的一名或多於一名其他成員。

競爭事務審裁處在行使其司法管轄權時批給衡平法上或法律上的補救及濟助的司法管轄權,等同於原訟法庭的司法管轄權。此外,審裁處就行使其司法管轄權所需的所有其他事宜,具有原訟法庭的所有權力、權利及特權。

審裁處的司法常務官可行使的權力,與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所行使的相同,而可執行的職責,亦與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所執行的相同,但以該等權力及職責適用於審裁處的事務及法律程序的範圍為限。

司法常務官亦具有權力處理所有根據該條例或藉《競爭事務審裁處規則》(下稱《審裁處規則》)可由審裁處成員在內庭處理的事務,並行使所有根據該條例或藉《審裁處規則》可由審裁處成員在內庭行使的權限及司法管轄權。

程序

競爭事務審裁處的常規及程序受《審裁處規則》及競爭事務審裁處實務指示1和2所規管。

如該條例及《競審處規則》中均沒有就某事宜作出規定,《高等法院規則》(下稱《高院規則》)將在可適用於該事宜的範圍內,適用於所有法律程序。

如審裁處認為有以下情況,則可指示《高院規則》不適用於某特定個案﹕

  1. 此舉將會在符合秉行公義的原則的前提下,令審裁處能迅速而盡量不拘形式地進行其法律程序;
  2. 此舉將會節省訟費,並符合秉行公義的原則;或
  3. 此舉在其他方面有利於秉行公義。

在符合秉行公義的原則的前提下,競爭事務審裁處進行其法律程序時,須盡量不拘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