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竞争事务审裁处与竞争事务委员会有何分别?
 

竞争事务审裁处(下称“审裁处”)是根据《竞争条例》(第619章)(下称“该条例”)设立的高级纪录法院,负责处理有关竞争事宜的法律程序。

竞争事务委员会(下称“竞委会”)是根据该条例设立的独立法定机构。其主要职能之一是调查可能违反该条例的竞争守则的行为,及强制执行该条例的条文。

2. 审裁处可就何等法律程序作出裁定?
 

审裁处具有聆讯和裁定该条例第142条所述的申请和事宜的司法管辖权。

3. 在审裁处进行的法律程序,受何等规则所管限?
 

审裁处的常规及程序,受《竞争事务审裁处规则》(下称“《审裁处规则》”)及《竞争事务审裁处实务指示1和2》(下称“《审裁处实务指示》”)所管限。

如该条例及《审裁处规则》均没有就某事宜作出规定,则《高等法院规则》(下称“《高院规则》”)在可适用于该事宜的范围内,适用于所有法律程序。

4. 如何取得有关审裁处常规及程序的进一步资料?
 

该条例、《审裁处规则》、《审裁处实务指示》和《高院规则》载于法例与法院规则一栏,以供查阅。

5. 在审裁处展开后续诉讼前,应考虑何等因素?
 

请参阅《后续诉讼》单张。审裁处登记处(下称“登记处”)亦备有此单张以供索阅。

6. 在申请复核可复核裁定的许可前,应考虑何等因素?
 

请参阅《复核可复核裁定》单张。登记处亦备有此单张以供索阅。

7. 是否有法律援助提供?
 

否。法律援助并不提供予审裁处的法律程序。

8. 是否有为竞争案件而设的调解?
 

有。我们尤其鼓励后续诉讼的各方考虑并在合适的情况下采用另类排解程序的方法,例如调解。

9. 如何在审裁处展开法律程序?
 

在审裁处进行的所有法律程序,均须藉将采用《审裁处规则》附表(下称“该附表”)中指明格式的原诉文件送交存档而展开。

申请的性质须使用的表格
该条例第84(2)条所指的复核可复核裁定的许可的申请 7
该条例第63条所指的要求强制执行承诺的申请 1
该条例第6部所指的于审裁处提出的强制执行的申请 1
该条例第169条所指的要求作出施加罚款命令的申请 1
该条例第101条所指的取消资格申请 1
该条例第110条所指的后续诉讼 8
其他申请 1
10. 就竞争案件展开法律程序的费用为何?
 

将原诉文件送交存档时须缴付的费用为港币1,045元。

11. 如何提出非正审申请?
 

除《审裁处规则》另有规定或审裁处另有指示外,所有在审裁处进行的非正审申请,均须藉将采用该附表中表格2的传票送交存档而提出。

12. 可从何处取得法庭表格?
 

法庭表格载于表格一栏。登记处亦备有各项表格可供索取。

13. 甚么是案件摘要?
 

在下述各类法律程序中,申请人或原告人将原诉申请送交存档后,须向审裁处的司法常务官(下称“司法常务官”)提交有关该法律程序的案件摘要:

  1. 根据该条例第84(1)条就复核可复核裁定而提出的申请;
  2. 根据该条例第63条就要求强制执行承诺而提出的申请,或根据该条例第92(1)、94(1)、97(1)或99(1)条就要求强制执行竞争守则而提出的申请;及
  3. 根据该条例第110(1)条在审裁处提起的后续诉讼。

任何一方如取得命令,将法律程序从原讼法庭移交审裁处,亦须向司法常务官提交案件摘要。

案件摘要须述明:

  1. 各方的姓名或名称;
  2. 该项申请的性质;
  3. 该项申请的理由;
  4. 所寻求的济助的详情;及
  5. 如该项申请是根据该条例第84条提出的-
    1. 关乎该项申请的裁定;及
    2. 提出该项申请的人,以及该项申请所针对的人。

司法常务官会以此案件摘要为依据,根据《审裁处规则》第19条拟备及发布关于申请或法律程序的通知。

14. 甚么是关于申请或法律程序的通知?
 

根据《审裁处规则》第19条,司法常务官须发布关于申请或法律程序的通知,通知须载有该条所规定的详情。公众可据此得知该项法律程序的基本资料,从而考虑是否申请介入。

15. 谁可介入?
 

在法律程序所关乎的事宜之中有充分的利害关系的人(竞委会除外),可申请许可,要求介入该法律程序。

竞委会亦可根据该条例第120(3)条申请介入许可。

要求介入的申请,须藉将采用该附表中表格3的申请书送交存档而提出。

16. 可否不由律师代表而亲自行事?
 

可以。然而,如任何一方属法人团体,并拟由该方的一名董事在上述法律程序中代表出庭,则须获审裁处的许可。

请参阅《后续诉讼》单张第8节。登记处亦备有此单张以供索阅。

17. 可否要求将资料保密?
 

如欲要求将资料作机密处理,可根据《审裁处规则》第37条提出申请。另请参阅《审裁处实务指示2》

然而,某项资料会否被视为机密并作机密处理,将由审裁处按个别案件的情况而决定。

18. 案件由谁聆讯?
 

向审裁处提出的申请,可由任何以下人士所组成的审裁处聆讯和裁定—

  1. 主任法官;
  2. 主任法官及主任法官委任的一名或多于一名其他成员;或
  3. 主任法官委任的一名或多于一名其他成员。

审裁处亦可委任一名或多于一名的具特别资格的裁判委员协助,并可在该名或该等裁判委员的协助下,审理该法律程序全部或部分。

19. 如何查阅审裁处文件/取得该等文件的副本?
 

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在缴付订明费用后,均有权查阅送交存档的原诉文件及审裁处作出的判决或命令,并取得其副本。如属其他文件,则须获审裁处的许可。

任何其他人在缴付订明费用后,均可查阅送交存档的原诉文件及审裁处作出的判决或命令,并取得其副本。如属其他文件,则须获审裁处的许可。

另请参阅《审裁处规则》第55及56条《审裁处实务指示2》第8至10段。

20. 可否到审裁处旁听?
 

可以。除审裁处另有指示外,审裁处的所有法律程序均公开进行。

21. 证据规则是否适用?
 

审裁处在根据该条例进行的法律程序中,不受证据规则约束,并可收取任何有关的证据或资料和将之列入考虑,不论它可否在法院中接纳为证据,但就寻求作出罚款命令而进行的法律程序除外。

22. 可否针对审裁处作出的决定而提出上诉?
 

除该条例第154(2)条第155条另有规定外,针对审裁处作出的决定(包括就补偿性制裁或罚款款额作出的决定)、裁定或命令而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属当然权利。

另请参阅《审裁处规则》第44条

23. 审裁处位于何处?
 

审裁处位于香港金钟道38号高等法院大楼。

24. 审裁处是否高等法院的一部分?
 

否。审裁处虽然位于高等法院大楼,但并非高等法院的一部分。

25. 审裁处的办公时间为何?
 

办公时间

竞争事务审裁处登记处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八时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时
下午二时至下午五时三十分
(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日休息)
26. 如何联络审裁处?
 

请参阅联络我们一栏。

27. 如遇上恶劣天气,审裁处有何安排?
 

请参阅台风及暴雨警告的安排一栏或留意电台/电视台的相关报导。